一竞技官网社团联合会“百合花剧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百合花剧社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我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一条: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制度。
第二条:遵循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校、院、社团联合分会的各项中心工作。
第三条:百合花剧社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三章 宗 旨
百合花剧社以丰富校园文化,弘扬沈师大一竞技官网办学精神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地开展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一条:排演积极向上的中英文短剧,为校院选拔并输送人才。
第二条:组织观看英文电影,提高同学们的英语综合素质。
第三条:拍摄校园DV等。丰富并提高同学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第一条: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大会上由民主选举产生,经一竞技官网社团联合分会审核后,颁发聘书;
第二条:百合花剧社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社员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核认可产生。
第三条:百合花剧社的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所在单位有一定威信。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干部要经常联系百合花剧社的成员,关心社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分会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第五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六章 社团成员
第一条:加入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及义务。
1)承认并遵守百合花剧社的章程,积极参加剧社各种活动,维护社团形象,以及其他合理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一条:会员的权利
1) 享有索取会(社)员证的权利;
2) 享有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
4) 享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
5) 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 享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 享有优先使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8) 享有监督剧社各项工作的权利;
9) 有知晓剧社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利。
10) 有年终德育成绩加0.5分
11) 第三条:社团会员报名方法
一竞技官网社团联合分会将在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前三周组织各院级社团开展社团启动仪式暨社团纳新大会,一竞技官网学生可到各社团指定地点参加报名活动。学期中途有意报名者可联系百合花剧社负责人办理员登记、会员卡办理。
第七章 社团经费
第一条:剧社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日常活动经费自筹的原则。大型院级活动可向院社团联合分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分会审核并报院团委批准,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条:剧社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院团委出具的介绍信,对于所接受的各项经费,由院团委统一出具证明。
第三条: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联合分会批准,会费须上交到社团联合分会统一管理。据社活动如需经费,应在活动前一周向院团委、院社团联合分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一节 奖励
第一条:凡业务表现突出可分别授予“优秀社员”、“优秀社员干部”的称号。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等。
第二条:评选资格:在社期间无违纪处分,严格遵守剧社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在校社员。
第三条:评选办法和要求:
1、“优秀社员、优秀干部”每年评选一次。
2、“优秀社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各部门评选推荐,“优秀干部”由剧社常务理事会组织人员进行评选。
3、担任剧社各级负责人的社员不参加优秀社员的评选。
第四条:评选比例:不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员”条件:
1、能积极参加剧社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剧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学习业务知识,树立良好的社员形象;
3、工作表现突出。
(二)“优秀干部”条件:
1、在剧社担任各级负责人的职务,并能领导好本部门的社员开展工作;
2、 能带头学习业务知识,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
3、工作表现突出,能出色完成剧社所安排的工作。
第二节 处分
第六条:对犯有错误的社员,剧社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社察看;(5)开除社籍。 留社察看期限为一年。受该处分的社员在察看期间若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若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社籍处分。
第七条:影响破坏剧社正常工作、演出、彩排,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社籍处分。
第八条:私自动用剧社设备,将道具外借,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社籍处分;损坏设备的,要赔偿损失。
第九条:挪用、贪污剧社公私财物或破坏剧社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给予开除社籍处分。
第十条:剧社成员在男女交往中(包括谈恋爱)不顾影响,举止粗俗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剧社办公地点、演出工作现场行为庸俗(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影响极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因恋爱关系影响剧社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剧社网络中心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在网上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剧社无关的消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用户授权,向他人泄露用户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招聘录用新社员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新社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故意散布、张贴有关剧社信息,造成剧社负面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 无故不参加剧社活动,累计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无故不参加剧社活动,累计满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过失造成演出舞台设备、服装、道具等剧社财产损坏、丢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 由于彩排不充分,造成现场演出失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彩排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彩排、演出进度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罢演、拒演,或唆使他人罢演、拒演者,给予开除社籍处分。
(九) 其它情形造成剧社决策、工作或演出失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犯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在剧社担任干部职务者;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取闹者;受处分一年内又重犯同样错误者;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十四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规定:
(一) 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社员(干部)。
(二) 撤销其当年所受的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三) 免去其在剧社担任的干部职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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