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技官网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一竞技官网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青年教工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青年教工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各学院、团工委、附属单位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由学院团委组织部报请校团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六条 青年教工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由校团委组织部通过团省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每月第二周基层团支部将收缴的团费统一上缴到各学院团委、团工委、附属单位团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和11月第三周,各学院团委、团工委、附属单位团委组织部将应上缴校团委的团费存入学校财务处校团委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缴款后,将缴款单复印件报送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团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0%上缴校团委。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团工委、教工团工委、附属实验学校团委、附属艺术学校团委和附属学校团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上缴校团委。
第二章 团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团委办公室负责。校团委委托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一竞技官网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团工委、教工团工委、附属实验学校团委、附属艺术学校团委和附属学校团委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团委、团工委、附属单位团委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团委、团工委、附属单位团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一竞技官网委员会负责解释。